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