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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二百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第二百三十六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第三编 执行程序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438-43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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