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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国责任保险的现状及法律依据

新中国成立后至1979年,由于立法不健全,责任保险发展极慢。1979年到现在,中国责任保险才获得较大发展,主要险种除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外,还有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多个险种。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在目前的责任保险实践中,只有责任或无过错行为造成的赔偿责任才可以作为保险标的,故意行为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可作为保险标的。 ......

——《口腔医院诊所经营管理学导论》
书名:《口腔医院诊所经营管理学导论》
栏目:口腔医院诊所经营管理学导论 > 第五章 口腔医疗保险与口腔医疗机构经营管理 > 第五节 口腔医疗责任保险与口腔医疗机构经营管理
作者:刘福祥 魏世成
参编:贺周,宋锦璘,刘磊,万呼春,邓锋
页码:19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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