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它是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做出治安管理处罚的行政法律文件。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