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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 ......

——《中国卫生年鉴.2007》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7》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7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 号)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作者:尹 力 胡国臣
参编:高强,王陇德,蒋作君,佘靖,黄洁夫
页码:11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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