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法》规定,縣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监督管理献血工作。卫生行政部门作為卫生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献血、用血工作中,负有监督管理的重要职责。如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献血法》第二十 三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尙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玩忽职守行為一般表现為工作上的严重不负责任、官僚主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