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的业务指导等工作。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明确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血站的职责。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逾期不办理的,由执业登记机关依程序予以注销,并收回《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全套印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