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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卫生检疫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的法制建设开始步入正轨,卫生检疫的法制建设也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为了适应国际卫生检疫发展,1979年4月,卫生部、交通部联合颁发《国际航行船舶试行电讯卫生检疫规定》,从1979年6月1日起,大连、秦皇岛、天津、青岛、上海、广州黄埔港6个港口开始试行船舶电讯检疫。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始终重视国境卫生检疫的立法、执法和普法工作,强调对有关卫生检疫的国际法、国外法、国内法、相关法进行研究和探讨,加强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建设,完善卫生检疫法律法规体系,使卫生检疫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 ......

——《中国卫生改革开放30年》
书名:《中国卫生改革开放30年》
栏目:中国卫生改革开放30年 > 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篇 > 第六章 国境卫生检疫 > 第一节 中国卫生检疫事业发展与法制建设
作者:《中国卫生改革开放30年》编辑委员会
参编:
页码:180-18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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