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经营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合理布局和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第十五条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药品经营企业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认证。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第二十条药品经营企业必须制定和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