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按照本条的规定,申请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专家鉴定组成员自行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但并不是所有这种关系都应当回避,必须是能够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才应当回避。回避制度的确立对于消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疑虑,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防止专家鉴定组成员利用权力徇私舞弊等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