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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6条规定:“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按照本条的规定,申请回避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专家鉴定组成员自行回避,另一种是当事人申请回避。但并不是所有这种关系都应当回避,必须是能够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才应当回避。回避制度的确立对于消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疑虑,提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和可信度,防止专家鉴定组成员利用权力徇私舞弊等有重要意义。 ......

——《医学证据学》
书名:《医学证据学》
栏目:医学证据学 > 第三篇 医学证据学各论 > 第十六章 鉴定结论 > 第四节 医学证据的技术鉴定活动 >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主体及其职责分工
作者:张云德
参编:孙毅,张向东,王宇,孙毅,张云德
页码:225-22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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