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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第三章 实 施

第十二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在经过批准并进行登记的医疗机构中实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第十三条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规定。第十五条实施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子库签订供精协议。医疗机构在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时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技术评估的主要内容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和社会影响。监测结果和技术评估报告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 ......

——《中国卫生年鉴.2002年》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2年》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2年 > 政策法规 > 卫 生 部
作者:《中国卫生年鉴》 编辑委员会
参编:
页码:7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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