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十三条合议庭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合议庭成员签名。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应当依法秉公办案。审判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应当追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