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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在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奖励。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任意拆除防尘设施,致使粉尘危害严重的。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不执行健康检查制度和测尘制度的.强令尘肺病患者继续从事粉尘作业的.但是,对停业整顿的决定应当立即执行。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监督、监测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书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栏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条文释义 > 第三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作者:卞耀武 张怀西 殷大奎 马晓伟
参编:张文康,赵同刚,何永坚,陆应江,苏志
页码:570-57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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