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弃权豁免”是指患者放弃知情同意的个人权利,进而医师不需要实施这一法定的工作程序。弃权豁免的作用,可充分调和患者的信息权利和医师的勿行伤害义务。前者包括患者在知情权和“不想听”之间的个人选择,后者可避免医疗信息损害患者身心健康,从而呼应治疗特权。为了降低令患者陷入困扰的可能性,同时,又要避免治疗特权导致信息严重匮乏的不良后果,医师或许能够告诉患者:“在作出决定之前,你需要知道一些将要接受的治疗情况。但是,要求这种最低限度的预备性告知,这在知情同意权利和医师秉承的勿行伤害之伦理义务之间,似乎不是一种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