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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级医疗事故

系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1 .双侧轻度不完全性面瘫,无功能障碍。7 .非解剖变异等因素,拔除上颌后牙时牙根或异物进入上颌窦需手术取出。8 .组织、器官轻度损伤,行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13 .体腔遗留异物已包裹,无需手术取出,无功能障碍。14 .局部注射造成组织坏死,成人大于体表面积2%,儿童大于体表面积5%。16 .产后胎盘残留引起大出血,无其他并发症。 ......

——《口腔医疗安全管理》
书名:《口腔医疗安全管理》
栏目:口腔医疗安全管理 > 第三章 口腔医疗事故 > 第四节 处理医疗事故法规 > 【附录2】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作者:李刚
参编:
页码:68-69
版本:2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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