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是口腔医疗机构的重要资源。受聘口腔医师在单位工作期间诊治的患者均属于聘用口腔医疗机构的宝贵资源,而不属于该口腔医师的个人资源。一般来说,在单位聘用口腔医师的时候,应该签署一份合同,保障口腔医疗机构患者在受聘医师离开时不会流失。采用打电话和通讯的方式与自己在原工作的口腔医疗机构内治疗过的患者联系,即使是仅通知自己的新工作地址,也明显带有“拉”患者的意思,是职业道德所不允许的。复制诊疗记录的费用由口腔医疗机构负责人决定,可以由口腔医疗机构承担,也可以要求患者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