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申请人首次在一个成员国提出正式申请的基础上,在特定期限(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为1年,外观设计专利为6个月)内,同一申请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可以向所有其他成员国申请保护,而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即优先权日)作为以后提出申请的日期。即这些以后的申请,将比有同样发明的其他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可能提出的申请优先。他们可以在6个或12个月内,从容考虑认真选择应该寻求保护的国家,而不必担心在此期间的任何行为(例如发明的公布或利用)而使自己的专利申请失去新颖性。当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时,作为本国优先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