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我国没有自己的精神疾病分类系统。1958年6月卫生部在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精神病防治工作会议上,提出了两个分类方案,将精神疾病划分14类,即:①传染性精神病。躯体疾病时的精神障碍.这种简单的分类方案反映了前苏联与欧洲大陆的病因学分类方向,在14类中,脑器质性与躯体疾病所致精神障碍加上精神发育不全共占9类,这些分类在住院病人中,只占不到10%的病例,却占去2/3的类别。认为冲动性人格障碍与焦虑性人格障碍诊断标准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界限不明,特异性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