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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一编 定义、目的和范围、原则及负责当局

一、为《国际卫生条例》(以下简称卫生条例或条例)之目的:受染是指受到感染或污染或携带感染源或污染源以至于构成公共卫生风险的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邮包或尸体(骸骨)。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是指各缔约国指定的,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根据本条例随时可与之沟通的国家中心。一、各缔约国应该指定或建立一个《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以及在各自管辖范围内负责实施本条例规定卫生措施的当局。国际卫生条例》国家归口单位的职责应该包括.代表有关缔约国同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联络点就有关 ......

——《卫生应急工作手册》
书名:《卫生应急工作手册》
栏目:卫生应急工作手册 > 第十章 附 录 > 附录1 卫生应急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
作者:王陇德
参编:王陇德,乌正赉,孙承业,李群,李正懋
页码:450-456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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