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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三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书名:《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栏目: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 四、环境保护 > 【附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作者: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参编:于群,王健,王欢,王桂勋,尹杰
页码:93-95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6-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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