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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989年7月10日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建设部、水利部、地矿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和经济建设发展,保护好饮用水水源,发布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它适用于全国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第二条)工作。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一般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增设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各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均应规定明确的水质标准并限期达标(第四条)。 ......

——《饮用水卫生与管理》
书名:《饮用水卫生与管理》
栏目:饮用水卫生与管理 > 第四章 供水单位的卫生与管理 > 第一节 水源与保护 >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管理规定
作者:甘日华 温伟群
参编:凌波,张永慧,邱建锋,罗益信,叶兵
页码:14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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