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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第三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 ......

——《中国卫生年鉴.2008》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8》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8 > 政策法规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9号) >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
作者:《中国卫生年鉴》编辑委员会
参编:陈竺,高强,黄洁夫,李长江,王国强
页码:134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8-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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