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历经第一次两审终审耗时较长,而且卫生局前期不重视案件证据收集,致使再次做行政处罚时无法对饮料厂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不符合卫生要求及食品生产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进行认定,最后,市卫生局对以当事人生产经营未经检验的食品。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和《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该案漫长的诉讼过程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作为一名合格的卫生监督员,不仅要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的意识,还应该养成程序性的工作习惯,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