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