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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四章 鉴定的受理

第十二条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8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医学会不予受理。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学会不予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医学会提出鉴定申请的.医疗事故争议涉及多个医疗机构,其中一所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学会已经受理的。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机构支付。卫生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书名:《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栏目: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 第四十五章 常用有关政策法规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作者:武广华 王羽 于宗河 袭 燕
参编:朱志忠,梁铭会,王硕,张元禄,焦华
页码:694
版本:3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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