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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

——《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书名:《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栏目: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 第四十五章 常用有关政策法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作者:武广华 王羽 于宗河 袭 燕
参编:朱志忠,梁铭会,王硕,张元禄,焦华
页码:666-667
版本:3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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