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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四章 执 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 ......

——《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书名:《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栏目: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 第四十五章 常用有关政策法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作者:武广华 王羽 于宗河 袭 燕
参编:朱志忠,梁铭会,王硕,张元禄,焦华
页码:665-666
版本:3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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