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