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一种特殊类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列的第一种解决措施,是医患协商和解,即所谓“私了” 。但为什么医患关系并没有得到有效的缓解呢?这与和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自身的局限性有着很大的关系。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维权意识的提高,医院纠纷正呈增加趋势,这不仅严重影响了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也增加了医疗单位的经济负担,损害了医院合法的经济效益,挫伤了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影响了医院和医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声誉。只有有效地防范医疗纠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医疗纠纷造成的不良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