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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局令第24号)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从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无菌器械。医疗机构应建立无菌器械采购、验收制度,严格执行并做好记录。按照记录应能追查到每批无菌器械的进货来源。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合格无菌器械,不能指明不合格品生产者的,视为使用无产品注册证的产品。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重复使用无菌器械的,或者对应当销毁未进行销毁的,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

——《医院评审法律规范选编》
书名:《医院评审法律规范选编》
栏目:医院评审法律规范选编 > 第二章 医院管理 > 第二部分 节选
作者:梁铭会 周军
参编:张宗久,周军,梁铭会,刘勇,陈虎
页码:60-61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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