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十七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