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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国食药监督局令第3号)

第三十二条申办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申办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第四十一条申办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前,须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述明理由。第四十四条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办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医院评审法律规范选编》
书名:《医院评审法律规范选编》
栏目:医院评审法律规范选编 > 第六章 药事管理 > 第二部分 节选
作者:梁铭会 周军
参编:张宗久,周军,梁铭会,刘勇,陈虎
页码:499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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