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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巫春红与成都新世纪口腔门诊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新世纪口腔门诊部(以下简称新世纪口腔门诊部)。本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10日,巫春红到新世纪口腔门诊部诊治牙畸形(俗称地包天),由新世纪口腔门诊部法定代表人赵大国为巫春红制订治疗计划,并交巫春红签字。2003年3月16,新世纪口腔门诊部法定代表人赵大国向巫春红出具承诺书载明,现巫春红之牙病,因下颌四颗之根尖周炎尚在恢复之中,根管还封有碘仿,故需观察几个月之后才能最后作根管充填,到时恢复上下门牙共八颗之原状(有参考模型为准)。二、以后巫春红因在成都新世纪口腔门诊部治疗“地包天” ......

——《口腔医疗安全管理》
书名:《口腔医疗安全管理》
栏目:口腔医疗安全管理 > 第七章 口腔医疗事故与纠纷案件分析 > 第三节 正 畸 治 疗
作者:李刚
参编:
页码:139-140
版本:2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3-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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