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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性别与法律

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很早就产生了关于平等的观念。公元前6世纪梭伦曾说: “制定法律,无贵无贱,一视同仁,直道而行,人人各得其所。公元前594年,梭伦担任执政官后,认为只有既为高贵者亦为卑贱者制定法律,奉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理想的社会秩序才能出现。古罗马的法学家西塞罗则从自然法原理出发,认为:确实没有什么比自由更美好,然而如果自由不是人人平等的,那自由也就不可能存在。人的性别和地位不同,相应地,他在社会中的法律权利也就不同。本章末尾附了与性犯罪和涉性犯罪有关的法律条文,以便读者查阅使用。 ......

——《性教育学》
书名:《性教育学》
栏目:性教育学 > 第四章 性 别
作者:徐震雷 张玫玫
参编:孔艳秋,余小鸣,陈晶琦,胡珍,陶林
页码:236-237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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