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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名 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诊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 ......

——《卫生部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文件汇编》
书名:《卫生部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文件汇编》
栏目:卫生部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文件汇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参编:
页码:12-1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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