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前面的多数章节,使用似乎“绝对”的语言讨论了知情同意的伦理、法律及临床要求,使之成为医疗决定及实施过程中好像不可动摇的工作程序。然而,在美国历史上随着知情同意纳入医疗实践数年之后,法庭很快就认识到在某些情况下应当允许医师提供未经知情同意的诊断治疗服务①。在这两种例外情况下,美国法律不仅豁免知情同意,而且免除其他任何形式的医疗同意要求,包括一般同意及隐含同意。从此种意义上看,患者行为能力缺失(第16章)、患者放弃知情同意权利(第19章)及医师的治疗特权(第18章)均非真正地豁免医师获取患者知情同意的工作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