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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第二节 脑死亡的标准

1979年专门研究医学、生物医学和行为学中伦理学(ethics)问题的美国总统委员会起草了一份死亡法令报告,到1981年7月该委员会建议公布并实施统一判定死亡的法令[ 2 ]。对脑死亡的规定是:①检查表明脑功能和脑干功能均已消失时,可认定已死亡。如果无瞳孔对光反应、眨眼、眼球运动以及对疼痛有目的反应、作呕或自主呼吸等脑干反射试验阴性可满足脑死亡标准。必须强调的是:脑死亡的实质内容是指脑干死亡,而脊髓部分可以死亡,也可以存活。脑干死亡是必要条件,是区别脑死亡与植物人的关键。自上述美国的统一判定死亡法令公布后 ......

——《移植学(上、下册)》
书名:《移植学(上、下册)》
栏目:移植学(上、下册) > 上卷总 论 > 第三篇 器官移植供者选择和处理 > 第九章 脑死亡供者
作者:陈 实
参编:安家泽,卞军,蔡常春,蔡常洁,陈栋
页码:112-11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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