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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二条卫生部建立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和全国细菌耐药监测网,对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和细菌耐药情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定期公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控制指标,开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第四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抗菌药物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特殊使用级和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处方权。第四十八条医师处方权和药师药物调剂资格取消后,在六个月内不得恢复其处方权和药物调剂资格。 ......

——《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书名:《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栏目: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 第五十章 常用有关政策法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84号)
作者:武广华 袭 燕 郭燕红 周海波 孙兆林 谭学瑞
参编:于宗河,朱志忠,焦雅辉,马立新,刘 勇
页码:928
版本:4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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