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专家辅助人”是以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审理过程,本质上是中立性的,但可有不超出客观性科学性的倾向性,其倾向性享有一定刑事豁免权,其由双方当事人聘请,法院有义务告知当事人有权聘请“专家辅助人”并提出申请,检察机关也应设立专家辅助人。专家辅助人应由司法行政部门或自行发起行业协会管理,或双方均参与管理,以司法行政部门为主,行业协会管理为辅,设立专家辅助人数据库供当事人挑选聘请,其费用由聘用方出,应出台相关费用标准规定条例,参照该条例支付给专家辅助人相关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