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12月22日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27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做如下修改:1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4 ﹒将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阻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