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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的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管理工作,并对执行本法情况进行检查。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第二十四条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专用于食品的容器、包装材料及其他用具,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第二十九条城乡集市贸易的食品卫生管理工作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海关凭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证书放行。 ......

——《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手册》
书名:《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手册》
栏目: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手册 > 第十章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相关卫生法律知识 > 第三节 《食品卫生法》
作者:宋明昌 王宝麟 范国珍 陈晓枫
参编:李健男,丁永健,赵清慧,丁永健,王宝麟
页码:225-22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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