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