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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销毁导致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三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拒绝、阻碍食品卫生监督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

——《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手册》
书名:《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手册》
栏目:国境口岸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手册 > 第十章 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相关卫生法律知识 > 第三节 《食品卫生法》
作者:宋明昌 王宝麟 范国珍 陈晓枫
参编:李健男,丁永健,赵清慧,丁永健,王宝麟
页码:230-23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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