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的监督职责分工按卫生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职责:对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督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助理卫生监督员在卫生监督员的指导下,协助卫生监督员执行上述工作。第十五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助理卫生监督员条件:政治思想好,遵纪守法,工作认真,作风正派,秉公办事,身体健康。卫生监督员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技术职称,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一年以上,掌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监测业务和有关法规,有独立工作能力的专业人员。县以上(含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防疫机构从事公共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