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7月上旬,小丹出现发热头痛症状,于2007年7月11日入住焦作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①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病毒性脑炎?经治疗,至2007年7月21日,家属考虑小丹生存无望,不愿再留院继续治疗抢救要求出院。小丹出院后死亡。小丹在武陟县人民医院及焦作市人民医院治疗花去医疗费20 218.63元。原审判决认定的案件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