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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四章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定第二类医疗技术的临床应用。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开展通过临床应用能力技术审核的医疗技术,经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审定后30日内到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诊疗科目项下的医疗技术登记。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自准予开展第二类医疗技术和第三类医疗技术之日起2年内,每年向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诊疗病例数、适应证掌握情况、临床应用效果、并发症、合并症、不良反应、随访情况等。款情形的,批准该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 ......

——《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书名:《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栏目:中国医院院长手册 > 第五十章 常用有关政策法规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 卫医政发 〔2009〕18号
作者:武广华 袭 燕 郭燕红 周海波 孙兆林 谭学瑞
参编:于宗河,朱志忠,焦雅辉,马立新,刘 勇
页码:858-860
版本:4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7-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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