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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资料]第五部分 药 品 管 理

第二十九条研制新药,必须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试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资格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第四十条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的疾病的,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十三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修订)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586-588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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