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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组织、领导、保障艾滋病防治工作职责,或者未采取艾滋病防治和救助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艾滋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推诿、拒绝治疗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病人的其他疾病,或者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未提供咨询、诊断和治疗服务的。第五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或者其家属的信息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予以 ......

——《中国卫生年鉴.2007》
书名:《中国卫生年鉴.2007》
栏目:中国卫生年鉴.2007 > 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7 号) > 艾滋病防治条例
作者:尹 力 胡国臣
参编:高强,王陇德,蒋作君,佘靖,黄洁夫
页码:102-103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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