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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第三十九条医疗机 ......

——《卫生部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文件汇编》
书名:《卫生部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文件汇编》
栏目:卫生部医院评审评价工作文件汇编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作者:卫生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参编:
页码:10-12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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