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院医师、药师应当严格执行原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 。二、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 )在诊疗活动中为病人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病人的隐私权。十九、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五、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