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医学专著速查系统

[文献资料]第二部分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在考场或者医师资格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第十条考生以违规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由证书颁发卫生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收回证书。第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医师资格考试工作,并由考区、考点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 ......

——《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书名:《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栏目:眼科临床安全行医指南 > 第十五章 眼科临床医疗活动与法律法规 > 第三十二节 医师资格考试违规处理规定
作者:李文生
参编:李文生,施颖辉,温俊,吴荣瀚,叶恬恬
页码:687-690
版本:1
出版社:人民卫生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08-01
© 2015-2019 天山医学院 XiaBBY#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