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刘丽梅在深圳市南头区(南山区)南昌街开设“刘丽梅牙科诊所”(又称“刘丽梅口腔诊所”)。2002年7月25日,刘丽梅以南山区卫生局行政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暂扣医疗器械的行为,都是南山区卫生局在对刘丽梅作出没收行政处罚行为之前的程序行为和强制措施。据此,南山区卫生局针对刘丽梅的违法行为所同时作出的取缔行为以及作出处罚之前的暂扣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行政程序合法。这是因为,首先,行政主体实施的取缔行为,实际上是对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资格的剥夺,是对相对人的法律制裁,这 ......